失信被执行人 |
韩绍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8********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725民初77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索南曲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