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81民初2230号 |
案号 |
(2021)辽0781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綦建武养老保险费损失48639.1元;二、被告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綦建武医疗保险费损失7537.5元;三、驳回原告綦建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忠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4676872407F |
登记机关 |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凌海市沈家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