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4民初3287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给付原告王爱文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6年5月3日起按照年息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第一判项义务,原告王爱文可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滦南泽平庄园小区16-2-1201、16-2-1301、16-2-1401、16-2-1701商品房及15-5、18-3门市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三被告徐耀东、崔国玲、唐山京东医院对第一判项、第二判项未履行的剩余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徐耀东在该公司的股份价值内为原告王爱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 630元,减半收取11 8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 815元,由被告唐山京东实业集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东、崔国玲、唐山京东医院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耀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4557654992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