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3949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71万元及利息(以3971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6.525%×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朱咸忠、王宇红、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李惠、李苏梅、建湖县通达石油机械厂、王飞对以上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华、葛文洋、葛明对以上借款中的1418.2142万元所产生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朱咸标、欧荣凤对以上借款中的2552.7857万元所产生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吴红英、王广军对以上借款中的567.2857万元所产生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240350元,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朱咸忠、王宇红、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李惠、李苏梅、建湖县通达石油机械厂、王飞负担,被告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华、葛文洋、葛明对案件受理费中的106893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朱咸标、欧荣凤对案件受理费中的169439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吴红英、王广军对案件受理费中的5151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红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73958012XF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近湖街道近湖派出所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