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1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3342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4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进豪、金丽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借款本金60279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19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利息312.87元、违约金1276.89元,自2019年3月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宋进豪、金丽桂所有的粤GCP770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陈若利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3.5元,由被告宋进豪、金丽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注明案号,并将银行回单交付本院。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上诉费手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3113937374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