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4L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19349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4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青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155,547.90元; 二、被告杨青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6,844.11元; 三、被告杨青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元; 四、被告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青峰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青峰追偿。 如两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96MA44L97Q4X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注册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绿地之窗云峰座A28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