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4民初6770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于江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7581.96元。三、被告于江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7月10日还逾欠的利息人民币5565.73元、罚息人民币6.13元、复利人民币34.46元(2020年7月10日之后至借款本息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四、被告于江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393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有权以被告于江提供用于抵押担保位于柳州市西江路7号双龙苑11栋1单元3-2号的房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684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2元,由被告于江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