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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5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126民初2975号
案号
(2018)鄂1126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大华瓷业有限公司货款110911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4元,减半收取计14782元,由被告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时间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鄂1126执687号
立案日期
2018-07-02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1650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宜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6695134362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赤东陶瓷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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