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3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21民初4045号 |
案号 |
(2021)鲁1721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金玉欠原告邬传彬劳务费115829元,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及利息,2020年5月1日前偿还2万元及利息、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2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2万元及利息,2021年5月1日前偿还2万元及利息、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下欠的25829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以当期还款本金为基数,均从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