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戚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1********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521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21)吉0521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戚晓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于洪海借款20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戚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