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85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3元,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阎学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30067535X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路东侧富兴隆盛广场20号楼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