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1民初2105号 |
案号 |
(2021)桂0321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嵘、莫凌志、莫民雄与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唐人街酒店式公寓合作合同》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嵘、莫凌志、莫民雄经营利润30491.76元、违约金5797元、免费住宿额 度补偿费23544元;三、驳回原告周嵘、莫凌志、莫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5元,由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1751249974U |
登记机关 |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