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2********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922民初1656号 |
案号 |
(2021)鄂092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付安明、候小花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221950.94元、利息及罚息(利息年利率为7.6%,罚息为年利率的50%,即3.8%,利息及罚息共计11.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对被告陈祖盛、候平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西岳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714)的房产,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