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基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2J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1民初1753号 |
案号 |
(2021)皖0221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基塑料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编号为20181217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二、被告东莞市鸿基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付货款15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鸿基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税款1900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69元,由被告东莞市鸿基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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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宝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362J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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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上坑二路1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