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6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3民初2185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庆功、徐萍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罚息16756.42元,合计本息56756.4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4止;2020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强勇、徐春兰应为被告孟庆功、徐萍应当向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规定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孟庆功、徐萍、强勇、徐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