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执16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国才、龚妹红签订的茂源农贷借字(2020)第0098号借款合同于裁决书做出之日起解除,赵国才、龚妹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3050元,并支付利息(以136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付、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110元。二、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扬州鑫凯诚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丁慧慧、赵凯对赵国才、龚妹红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1886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3866元,由赵国才、龚妹红、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扬州鑫凯诚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丁慧慧、赵凯负担。(此款茂源小贷公司已预交,由赵国才、龚妹红、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扬州鑫凯城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丁慧慧、赵凯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茂源小贷公司)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妹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141241457F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路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