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2********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22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1)内0122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雪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福喜装修材料款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福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