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2516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借款本金3847万元、利息44.538177万元和后续罚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陆廷秀、扬中市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中扬建设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就以下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中扬建设以位于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81801394、81801391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5第1322、1321、1320号)。如果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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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廷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075589893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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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