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3042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6日为979322.95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8万元。三、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承担保证责任,则有权向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01856636000225436561)的其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T-201401208)项下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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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廷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075589893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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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