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1136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返还原告赖荣光解除合同款77100元并支付2017年1月26日止,逾期付款利息7965.58元。从2017年1月27日起的利息以77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还清日止。二、梧州市华升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梧州市华升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