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3713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君悦电子厂、张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乐清市易拓汽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084元,并支付利息(以2050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乐清市易拓汽配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乐清市易拓汽配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无锡市君悦电子厂、张晓君负担2170元;该款已由乐清市易拓汽配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无锡市君悦电子厂、张晓君应负担的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给乐清市易拓汽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