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积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2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4589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吴积磊、朱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1.75元、罚息3813.61元、复利2.81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由吴积磊、朱亚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