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2155号 |
案号 |
(2021)苏041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支付信用卡贷款本金29914.86元、分期手续费864.3元及零售利息3621.72元(截至2018年6月28日),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胡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