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叶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2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203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3600169】。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计算利息,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 027‰计,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按原合同订利率加息30计,即按月利率11. 7351‰计;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原合同订利率加息30计,即按月利率11. 7351‰计;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按原合同订利率加息30计,即按月利率11. 7351‰计;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订利率加息30计,即按月利率11. 7351‰计,抵除已经付还的利息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0元,由被告林叶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