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1650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617457.5元;二、驳回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320元,被告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755457066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金凤大街北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