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1********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21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1)浙0421执1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嘉善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红、沈志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9999.99元;二、被告赵红、沈志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 17610.9元(暂计息至 2019年 1月 2日,自 2019年 1月 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案中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宇龙服装辅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良富、倪称心、王金荣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 49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