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2497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编号为AEC201507042A);二、被告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返还厂牌为捷甬达数控机床,型号为JOINT-VMC-850L(2台),机号为01305509、01305514和厂牌为捷甬达数控机床,型号为JOINT-VMC-850L3(2台),机号为01305515、01305522;三、被告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租金300600元及滞纳金24048元,共计324648元;四、被告宋建林、朱友胜、南京齐山机电有限公司、池州齐山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宋建林、朱友胜、南京齐山机电有限公司、池州齐山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建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WJU97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同路金安园区7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