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5940号 |
案号 |
(2018)豫1402执2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成文、刘文军钢材货款190858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9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晓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成文、刘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00元,由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时间 |
2019-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1402执2604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0858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7126091803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