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91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9)鲁0591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94250元、罚息784812.5元、复利7374.32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借期内利息9425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赵光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饶县正泰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玉平以其与赵光玉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广饶县正泰橡塑有限公司、赵光玉、杨玉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591执6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8643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光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565217952T |
登记机关 |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