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0338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3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减半收取4300.5元,由被告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