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4027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2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宏惠、何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882419.61元、罚息73607.53元及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罚息(以本金882419.61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二、被告姚宏惠、何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84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姚宏惠在原告处的16万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含利息)优先受偿。在原告行使时质押权获得受偿后相应扣减上述债权金额。四、被告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宏惠、何美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姚宏惠、何美华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65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891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7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5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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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宏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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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滨海新区港西大道9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