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赛西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南通赛西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18789.5元、复利46.03元,自2016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刘勇、许丽琴、刘洪、范亚琴、南通市黄海电机有限公司、江苏双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刘勇、许丽琴、黄永平、刘妹、南通市黄海电机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双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赛西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1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被告南通赛西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勇、许丽琴、刘洪、范亚琴、南通市黄海电机有限公司、江苏双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51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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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兰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4482872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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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秀山西路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