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向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1刑初73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向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一日已折抵,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油锯,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