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1********5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1民初1248号 |
案号 |
(2021)冀0684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彬款54,3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不超过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文彬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证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张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