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3817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2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光顺货款173697.6元及逾期利息(以17369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