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5930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发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伯仲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李伯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高发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