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5********0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1民初7847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3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丙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丙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6月13日的利息4,866.29元、逾期利息42.33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中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刘丙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四、被告陈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被告刘丙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40,000元为限),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刘丙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13元,公告费560元,二项共计4,986.13元,由被告刘丙勇、陈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