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亚太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0560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7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349.92元、罚息24 185.42元、复利1.8元,共计4 724 537.14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州亚太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居朋、李巨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有权对被告翟淑姣名下位于巩义市锦里路6号附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巩房权证字第1501069965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 596元,减半收取22 2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 298元,由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亚太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居朋、李巨峰、翟淑姣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71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518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居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78064008A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