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6008号 |
案号 |
(2017)湘0124执3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慧琼借款本金830?000元;二、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慧琼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39?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慧琼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28?9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慧琼自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90?5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喻建军、刘钰对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喻建军、刘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8元,减半收取6334元,由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喻建军、刘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湘0124执3042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9499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喻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88008445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