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康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3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11号 |
案号 |
(2017)晋0502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李康政、来冰梅、晋城市精中山汽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41741.72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