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瑞德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2225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全、杜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冠军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至判决指定的实际履行期间止,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天津新希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瑞德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全部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蒋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司全、杜静、天津新希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瑞德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司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49105410U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捷达路5号B-6门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