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7622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丰田、姚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992059元及利息(利息以99205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9920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银增、聂治华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所涉本金99205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工程款999211元及利息(利息以9992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四、驳回原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丰田、姚苏平、王银增、聂治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3.5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王丰田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3.5元,保全费2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