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603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1)豫0603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822500元;二、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利息的利率按月息2%标准计算,分别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6月6日;以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7日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以5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49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以47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以37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32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28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0元,减半收取14690元,由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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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振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05720924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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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2号楼门面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