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0496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4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确认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57778元。三、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按日租金2222.22元,自2019年12月31日算至2020年8月20日)四、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五、被告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二、三、四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0-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9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296元,由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8元,由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78元。如不服本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德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770906611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海顿国际广场B、C楼间商业裙房第三、四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