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964号 |
案号 |
(2019)皖0603执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淮北市佰思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北靖通贸易有限公司、唐运喜、唐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魏晓云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淮北市佰思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北靖通贸易有限公司、唐运喜、唐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