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1********7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4802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帮均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房屋租金7000元、物业费480元与电费167元,合计7647元; 二、驳回原告肖帮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肖帮均负担200元,被告周霞负担239元。受理费中的338元已由原告肖帮均交纳,其中为被告周霞自愿垫付的138元,限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肖帮均,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其余的受理费101元,限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