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4205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波、徐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905906.96元、利息5872.5元、罚息63767.1元(以上合计975546.56元)及自2017年7月21日至本息清偿完毕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邯郸市邯山晨飞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旭辉、王晨飞、郑胜利、杨建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5元,由被告王海波、邯郸市邯山晨飞商贸有限公司、高旭辉、王晨飞、郑胜利、杨建超、徐美霞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