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云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6********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91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19)赣0791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6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钟云珍、张仕平对上述款项中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各承担25%的清偿责任;被告钟云珍、张仕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7元,由原告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02元(已交纳),由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485元(被告钟云珍、张仕平对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各负担25%),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791执1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75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