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2735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购车款395000元及利息7445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至于2017年7月1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其中130000元购车款的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5%计算,265000元购车款的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96%计算】;二、被告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45000元购车款及利息1892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至于2017年7月1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6%计算】范围内共同承担;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2元(已由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伟东承担,被告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在1136元范围内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46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010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2155088285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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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分宜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