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0民初2511号 |
案号 |
(2021)冀0130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期内利息7103.9元,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二、被告李光辉、李志青、张彦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李国红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